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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摘要

案例背景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乡X号房屋内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在对有心脏疾患的被害人赵某(男,49岁)进行诊断治疗中,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及注射过期硝酸甘油注射液等措施,上述措施均无效,被害人赵某于当日死亡。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人才》|2016年第10期|41-44|共4页
  • 作者

    张广;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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