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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授予县级以上政府疫情处置权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于2月11日起施行,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12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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