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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在期限内提交是否需要声明

         

摘要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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