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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8年 第29号

         

摘要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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