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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2年第48期|35-36|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32.5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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