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 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 第36号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外经贸部48号公告")的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详见附件),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即自2002年5月24日起至2005年5月23日止,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2年11月20日起,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9号公告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规定,不再对进口钢铁产品加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以下简称"临保特别关税"),并取消暂停进口原产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钢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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