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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