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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自2003年2月3日起征,期限为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4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税则号55032000、5506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倾销税税率表(详见附件1)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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