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摘要

<正>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和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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