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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1号

         

摘要

<正>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2003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18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部分钢铁产品,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不加征特别关税的钢铁产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6号公告所列产品和商务部18号公告所列产品(以下简称"调整产品",详见本公告附件)。二、自2003年6月25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办理应归入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编号的货物进口报关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年第49期|10-15|共6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海关及关税;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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