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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海关总署: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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