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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