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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3年 第5号

         

摘要

<正>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现就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 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 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的实际情况,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CFCs 和作为清洗剂用的 TCA 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1100吨和4300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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