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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的规定,需对2005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5年第74期|9-12|共4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4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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