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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2005年调整及2006年数量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局、委)根据我部商资函[2005]201、202号、商资批[2005]195号及商贸函[2004]99号文,认真核查获得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进口允许量分配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使用的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退回,进行再分配,逾期不退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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