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摘要

<正> 国办函[2005]53号海关总署: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加工区、常熟出口加工区,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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