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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60号

         

摘要

<正>200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10月,韩国 LG 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LG 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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