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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6年 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摘要

<正> 2004年以来,有国外慈善机构以捐赠名义向我国转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甚至医疗垃圾,存在重大的安全和健康隐患。为了确保进口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6年第16期|66-67|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生产行业管理;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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