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48号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商品编号为48101300.10、48101400.10、48101900.10的进口铜版纸,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倾销税税率表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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