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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75号

         

摘要

<正>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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