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 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 第39号

     

摘要

<正>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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