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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6号

     

摘要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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