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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

         

摘要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010年12月21日)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食品》 |2011年第3期|36|共1页
  • 作者

    孙瑞灼;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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