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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摘要

cqvip: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食品配送商是指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四条:食品配送商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配送活动,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登记备案时应如实报告配送食品的类别、采购来源、配送区域、配送车辆信息等,并填写《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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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 |2015年第21期|135-1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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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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