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环境》 >关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的建议

关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的建议

         

摘要

<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是环境公共利益,案件的结果需要接受公众监督,满足公众参与需要。而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应当以人民法院为主,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补充。案情简介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间,福州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田螺岗、高坑林地,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宝山下长垅山养猪场占用并造成71.8亩林地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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