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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入刑构想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贿赂型犯罪不足以遏制当下严重的腐败现象。有关学者提出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收受礼金罪”,以此解决对国家公职人员感情投资问题。因此文章从保护的法益,现有刑事法律对收受礼金行为规定不足的角度来阐释入刑的必要性,并提出以下收受礼金入刑的构想:首先,对“礼金”范畴做出界定,即礼金必须为财产性物质利益而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其次,“不为他人谋利”属于主观要件要素,而受贿罪里的“为他人谋利”属于新客观要件要素,二者不同;最后,收受礼金的行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收受礼金。以此将其行为纳入刑法之中以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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