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经贸导刊》 >第十讲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问题

第十讲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问题

         

摘要

企业破产后,其全体职工(包括干部,下同)失去了同原有生产资料结合的机会,自然而然转为待业人员。某些濒临破产,进行调解整顿的企业也可能有一部分职工被精减。这些职工有三条重新就业的出路: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所谓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不等于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劳动部门如有机会和条件,可以介绍,但不包就业。由于企业破产或调解整顿而待业的职工,没有得到就业机会的,应能领取待业救济金。领取救济金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些国家的失业救济金只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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