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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股权激励收益不得超薪酬40%

     

摘要

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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