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摘要

cqvip:问: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2016年7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数栋写字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5亿元。2016年8月,承包人进场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了办理写字楼销售相关手续,决定补办招投标程序,并于2018年5月向承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备案的招投文件及合同不作为双方实际执行的文件和结算依据,仅作为备案使用。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中标合同)。前后两份施工合同在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进度款支付等实质内容均不一致。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第1期|134|共1页
  • 作者

    王登山;

  •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