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摘要

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停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 1998年3月荣德大学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豫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河南省的教学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施工中1999年1月,工程楼板突然出现裂缝,监理随即通知承包人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发包人将工人从现场撤离,但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一直停放现场.为了分析工程裂缝原因花费了近两年时间.2001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其两年期间(730天)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300万元.请问: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能否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依据?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4年第5期|103-103|共1页
  • 作者

    王登山;

  •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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