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摘要

2013年年初,某开发商将包头市某住宅楼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承包人施工历经两年,于2015年年初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发包人不仅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且在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主动起诉称:房屋为其所有,要求承包人返还原物、腾退房屋,起诉案由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请问: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却以返还原物为由,要求承包人交付房屋,法律是否支持?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6年第1期|69|共1页
  • 作者

    王登山;

  •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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