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民政》 >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

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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