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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1.用高价燃料发电收取加工电差价。上海市经委、物价局根据86年电力供需情况,研究调整了高价燃料油发电收取“加工电差价”标准和收取范围;其中烧碱、电石、合成氨等产品完成国家计划耗用的电量不收“加工电差价”;计划外超产部分耗用的电量,每度按0.20元加收“加工电差价”。上海向外省供电电量,以1984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超过部分,每度按发生超用时华东电管局规定的加工高峰油电售电差价加收“加工电差价”按月结算。其它产品用电,均根据实际用电量,每度按0.015元加收“加工电差价”。2.漂粉精调整价格。上海天原化工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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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氯碱》|1986年第14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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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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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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