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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国家物资局最近制定了1987年物资协作原则和参考比例,以供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在物资协作中参照执行。国家物资局规定:物资协作必须贯彻扬长补短、互惠互利、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协作资源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部门、企业支配的产品,不得截留动用国家指令性计划统配资源搞协作:协作物资格既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供应价,也可执行按权限规定的地方价,或者双方协商定价;在签订协作合同时,原则上应执行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运输条件的可能,提高协作合同执行率,协作物资的运输应由调出方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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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氯碱》|1987年第2期|33-35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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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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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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