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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随着2014年中国股市的由熊转牛,由证监会查处的财务舞弊、信披违规等案件也逐渐增多.南方纺织连续五年虚增利润,獐子岛价值八亿的扇贝"不翼而飞",万福生科IPO造价,航天通信连续多年财务造价,这些上市公司不遵守游戏规则欺骗股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以至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都惊呼:"中国股市就是一个大赌场."这样的论调与事实切实的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重大缺陷,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权力之"虚无化"倾向问题.监事会作为公司主要监督机构的地位与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已经成为公司治理链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加之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对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上市公司的监督采取双面吸收的策略,导致大陆法系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制度与英美法系外部监督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使得部分学者对监事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成效产生了怀疑,从而进一步削弱了监事会制度的在公司治理上的效力与效果.本文重要围绕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与历史经验,找出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为我国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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