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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的变革——厦门企业注册实行折衷认可资本制

         

摘要

厦门市人大在全国人大授予厦门市特别立法权这一有利的形势下颁布了《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并应在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之前缴清。注册资本不满1000万元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的70%,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内外资区别对待的局面,突破了国内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的规定,对现行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变革——实行折衷认可资本制,这一变革是我市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改善了厦门特区投资的软环境,使投资者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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