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是一个违法主体,还是二十八个违法主体?

是一个违法主体,还是二十八个违法主体?

         

摘要

一、案情介绍: 1999年元月,某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全市28个乡镇中增设了28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烟草批发部,并分别刻制公章,挂牌营业,以“XX市烟草公司XX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的名义对外从事香烟批发业务的经营活动。同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员对各批发部无照经营的行为立案查处。检查办案机构将28份案卷汇集到工商局法制机构审核定案处理。二、分析意见: 工商局案件审理小组在定性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将28个无照经营的批发部全部作为违法主体分别处罚。理由是:①烟草公司设立28个批发部是28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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