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行政强制法中的连带责任刍议

行政强制法中的连带责任刍议

         

摘要

连带责任原是民法中的概念,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一概念也逐渐渗透到行政法中,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同时由于他人的责任既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使得该连带责任包含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带,是行政法上一项重大创举。连带责任在新生效的《行政强制法》中也有体现,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笔者认为,该条至少在形式上规定了连带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