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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承包经营权流转路径初探——基于工商登记职能推动海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

             

摘要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即享有海域承包经营权。在我国《物权法》上,渔民的海域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在实践中,同样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由来已久、方式多样,流转制度也比较健全。而海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建设则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传统渔业的转型升级和渔民的增产增收,需要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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