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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监督范围的新变化——解读《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修订

         

摘要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修改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将"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从行文来看,仅仅在原文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四字,但这四个字对今后金融审计监督的对象影响将十分深远.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2006年第10期|73-74|共2页
  • 作者

    张立勤; 周婷婷;

  • 作者单位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审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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