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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优化

         

摘要

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行政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除了要受到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监督,还必须受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这种内部的自我监督行为分为前置性内部审查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前置性内部审查行为主要是指在审计行为生效前,由审计机关专门机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前置审查的行为;行政复议行为主要是指在审计行为生效后,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查的行为.审计机关前置性内部审查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实施审计项目审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2017年第9期|19-20|共2页
  • 作者

    谭中; 杜宏伟;

  • 作者单位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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