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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院驻审计执行室 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摘要

<正> 一、设立法院驻审计执行室,是保证审计强制措施及时得到落实的前提。 设立法院驻审计执行室,就建立了负责办理审计强制执行案件的专门机构,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则可直接交到执行室的专职人员,需要法院领导签批、内部协调的一些工作可由其直接办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必要的环节,缩短了执行的时间。因此办理审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 二、法院、审计双方领导密切配合是保证强制措施有效的重要环节。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1999年第10期|28-28|共1页
  • 作者单位

    吉林省梅河口市审计局;

    吉林省梅河口市审计局;

    吉林省梅河口市审计局;

    吉林省梅河口市审计局;

    吉林省梅河口市审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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