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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和我国的拍卖市场

         

摘要

1995年初我由贵州省回到上海,进入拍卖行业,最初接触的拍卖就是海关调查局委托的走私罚没物资,拍卖时,绝大多数标的竞争激烈,因此至今仍难以忘怀。在我国,所谓公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第二款所指的“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当年海关委托的走私罚没物资就属于公物范畴。我国的拍卖行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业恢复初期,除了曾主持了一些规模不大的破产企业财产和零星商业网点转让等拍卖活动外,业务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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