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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楼没“过期”房“过期”

         

摘要

年前秦先生通过拍卖公司竞买了一套房,而在其办过户时却被告知要补交7.98万元的地价,因为房产使用权期限竟然只有20年,并在2005年已到期!查档后竟然还发现该套房使用年限比其所在楼短了30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秦先生是否可以据此不需要补交地价呢?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拍卖》 |2009年第9期|36-37|共2页
  • 作者

    左娟;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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