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不可不慎重对待

企业职工档案不可不慎重对待

             

摘要

据报道,因将一名职工的档案丢失了近20年,北京一家建筑公司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赔偿这名职工6万元损失。法院认为,市二建公司将原告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