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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摘要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从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范围和内容、处置工作要求和强化组织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根据机构改革类型在处置档案流向方面作出了不同规定:一是不再保留、不再设立或不再保留单设、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按专业要求整理好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新组建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涉改单位档案的,必须书面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新机构代管,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二是重新组建或以原机构为基础组建、更名、职能优化的单位和部门沿用原档案全宗。三是组建的新机构设立新全宗。四是办事机构设在有关单位的委员会和领导小组以及归口部门统一管理且对外保留或加挂牌子的机构不单独设全宗,其档案纳入有关部门档案全宗管理。五是职能有划入划出的机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于原全宗,不得分散,不得擅自带入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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