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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

             

摘要

@@ 2003年3月14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送达了,对该单位丢失18卷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并纳入本机关管理制度中认真加以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档案 》 |2003年第10期|23-24|共2页
  • 作者

    韩德秋; 孙伯超;

  • 作者单位

    长春市档案局;

    130011;

    长春市档案局;

    13001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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