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防伪报道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摘要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些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防伪报道 》 |2014年第1期|120-121|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