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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特点

         

摘要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明确,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的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态度,继续以重点案件、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为抓手,紧盯传销犯罪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持续不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认定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通常满足这三点即可认定为涉嫌传销:交入门费;拉人头;多层代理、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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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第8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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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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