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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输入相关易感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报告案

             

摘要

2017年7月1日,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票市食品公司冷库1号库存储吉林省鸡产品10余吨,该批动物产品为曹某某所有,货主提供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和检疫申报单,但到达北票市后,未按规定报告。货主涉嫌违反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输入辽宁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编者注:统一格式的检疫合格证明是有限期报告的提示的,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这项提示,这是容易让人迷惑的地方,作为更为专业的出证机关如果在出证时能在备注里打印一条提示是不是更好呢?)。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动物保健》 |2018年第7期|58-59|共2页
  • 作者

    刘国辉;

  • 作者单位

    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辽宁朝阳 1221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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